包拯后世艺术形象(古画或古籍画像)
包拯后世艺术形象(古画或古籍画像)

公元999年 — 公元1062年

官员政治家

包拯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人,是北宋官员、政治家。1027年进士及第,历任地方官、监察御史、知谏院、权知开封府、三司使等职,最高至枢密副使。他曾奏请整顿边务、减轻民困,反对权贵与宦官干政;任开封府期间调整诉讼受理方式并疏理惠民河。正史记其刚毅清廉;“包青天”的神断形象则经后世公案小说与戏曲演绎流传。

公元999年 — 公元1062年北宋

人物概览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人,是北宋官员、政治家。1027年进士及第,历任地方官、监察御史、知谏院、权知开封府、三司使等职,最高至枢密副使。他曾奏请整顿边务、减轻民困,反对权贵与宦官干政;任开封府期间调整诉讼受理方式并疏理惠民河。正史记其刚毅清廉;“包青天”的神断形象则经后世公案小说与戏曲演绎流传。

别名
包待制、包龙图(后世称谓)、包青天(后世尊称)
字
希仁
所处时代
北宋
所属朝代/政权
北宋
身份
官员、政治家
民族
史料未载
籍贯
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
出生日期
999年(确切日期不详)
出生地
史料未载
逝世日期
1062年7月3日(嘉祐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要成就
官至枢密副使,曾任龙图阁直学士;以清正刚毅著称,后世“包青天”形象广泛流传
享年
63岁
逝世地
开封府
最高官职
刑部侍郎

生平时间线

早年 | 籍贯为庐州合肥,出生地与确切生日均不详
早年任命 | 登进士第,授大理评事、知建昌县,因父母年老未赴任
侍亲与守丧 | 居家奉养父母,父母相继去世后守丧
初任地方官 | 赴京听选,知天长县
地方治理 | 徙知端州,革除砚台贡赋积弊
台谏任职 | 入京任监察御史里行,后改监察御史
出使辽朝 | 任契丹正旦使,考察边务
转运与财政任职 | 历任京东、陕西、河北转运使,入为三司户部副使
谏院任职 | 除天章阁待制、知谏院,论奏外戚张尧佐任命
河北与诸州任职 | 除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后徙知瀛州、扬州、庐州
贬任 | 因失保任获罪,贬知池州
复职 | 复官知江宁府
入京 | 权知开封府
台谏任职 | 升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奏请早立太子并弹劾张方平、宋祁
财政任职 | 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
枢密院任职 | 升任枢密副使
去世 | 病逝于开封,享年六十四岁,赠礼部尚书,谥孝肃

人物生平

人物生平

家世与早年

包拯出身于庐州合肥一个仕宦之家。父包令仪为983年(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官至刑部侍郎,祖父包士通则是一介平民。这样的家世使包拯自幼受到良好的儒家教育,也为他日后入仕提供了基础。

包拯生于999年(宋真宗咸平二年),少年时期勤学苦读。1027年(天圣五年),包拯考中进士,被授任为大理评事,出任建昌县(今江西永修)知县。然而因父母年迈,包拯请求在合肥附近就职,遂改授和州(今安徽和县)监税。父母不愿他远行,包拯便辞去官职,回家赡养父母。此后数年,父母相继去世,包拯在双亲墓旁筑庐守丧,守丧期满仍徘徊不忍离去,同乡父老多次劝慰勉励,方才赴京听选。这段经历为包拯赢得了孝名,也奠定了他日后刚直不阿的性格底色。

初入仕途

1037年(景祐四年),包拯获授天长(今属安徽)知县。在天长任上,包拯处理了《宋史》所载耕牛被割舌案,案情见“司法与开封府治理”一节。

1041年(庆历元年),包拯调任端州(今广东肇庆)知府。端州出产砚台,此前历任知府趁进贡之机,征收数十倍于贡数的砚台用以馈赠朝中权贵。包拯到任后命制砚者仅足贡数即可,任满一年未持一方砚台归家。"岁满不持一砚归"的清廉名声由此传开。

台谏时期

1043年(庆历三年),包拯入京任殿中丞,经御史中丞王拱辰举荐,于十一月被任命为监察御史里行,后改任监察御史。至此,包拯正式进入北宋权力中心。

在监察御史任上,包拯屡上奏疏,直言敢谏。他建议国家不应一味向契丹交纳岁币,而应"练兵选将,务实边备";请求重视门下省封还驳正的制度,废黜贪官污吏不得为官,选择郡守县宰,推行考核补荫之法。当时各路转运使兼按察使,奏劾官吏多指摘细故,务求苛刻严察,包拯请求罢去按察使,以安官吏之心。

1045年(庆历五年)八月,包拯担任契丹正旦使,出使辽朝。在辽期间,他留心观察敌国虚实,回朝后上疏建议朝廷挑选"素习边事"的将领守边,尤其重视代州(今山西忻州代县)的将领选择,以备边境突发情况。此后历任三司户部判官,出为京东路转运使,又改任陕西转运使、河北转运使,最后入朝任三司户部副使。在地方转运使任上,包拯奏请废除秦陇斜谷务所造船木材的百姓课征,废除七州河桥竹索的数十万赋税,又将邢、洺、赵三州一万五千顷牧马田地分给百姓耕种,并改革解州盐法,准许商贩流通交换,减轻百姓负担。

知谏院与弹劾权贵

1050年(皇祐二年),包拯被授为天章阁待制、知谏院。这是包拯政治生涯中最具锋芒的时期。他多次论述斥责权贵宠臣,请求罢免一切由内廷施予的曲意恩赐,又上呈唐魏徵三疏,请仁宗置于座右以为借鉴。

此时最著名的事件是弹劾外戚张尧佐。张尧佐是张贵妃(温成皇后)的伯父,被任命为淮康军节度使、群牧制置使、宣徽南院使、景灵宫使,一身兼领四使,权倾朝野。包拯与右司谏张择行、唐介共同上奏,言辞激烈,认为张尧佐"真清朝之秽污,白昼之魑魅",请求追夺任命,或仅保留宣徽、节度中之一职。在包拯等人的坚持下,张尧佐最终辞去宣徽使、景灵宫使之职。包拯还审清了妖人冷青冒充皇子案,震动朝野。

晚年与开封府任上

1052年(皇祐四年)三月,包拯外任河北都转运使,加龙图阁直学士。他提议将河北驻军分驻河南兖、郓、齐、濮、曹、济诸郡以备缓急,未被采纳。数月后徙高阳关路安抚使,又徙知瀛州,将各州因公钱贸易积年亏负的十余万全部奏请免除。因丧子之痛,包拯请求任职政务清简的州郡,遂改知扬州,又转知庐州,加刑部郎中。

1055年(至和二年)十二月,包拯因担保推荐官员失误获罪,贬官兵部员外郎、知池州。1056年(嘉祐元年)八月复职刑部郎中、知江宁府,同年十二月被召入京,权知开封府,迁升右司郎中。

开封府是北宋都城所在,号称难治。包拯到任后,令行禁止,敢于惩治权贵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府吏骄横之势,及时惩办诬赖刁民。他大开正门,让诉讼者直入陈述是非,府吏无从舞弊。时人谚语云:"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开封府旧制要求诉讼者先把状纸交给门吏,再由府吏转呈,审理与否也由吏员传话,留下勒索和拖延的空间。包拯改由正门受理,使告状者可直接到庭陈述是非。任内京师发生水患,他拆除侵占惠民河河道的中官、权贵园榭,疏通受阻河道;遇有人持地券争讼、指称地界被加宽,他也复核丈量并将伪增者奏劾。上述做法分别针对诉讼环节的胥吏舞弊、权势者占河和土地争讼,不只是以“清廉”概括其治理。

1058年(嘉祐三年)六月,包拯升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他上奏请求早立太子,仁宗问他想立谁,包拯答曰:"臣年六十,且无子,非邀福者。"仁宗大为高兴。他又请求裁抑内侍,减节冗费,督促各路监司尽忠职守,御史府自举属官,皆得以施行。 1059年(嘉祐四年),三司使张方平因买豪民财产被包拯弹劾免官,宋祁接任又被弹劾,包拯遂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欧阳修批评此举"牵牛蹊田而夺之牛,罚已重矣,又贪其富,不亦甚乎",包拯因此家居避命,许久方才出府任职。

1061年(嘉祐六年),包拯升任枢密副使,进入北宋最高决策机构。然而仅一年有余,1062年7月3日(嘉祐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包拯病逝于开封府,享年六十四岁。赠礼部尚书,谥孝肃。

家世、辞官养亲与端州不持一砚

《宋史》记"包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人也。始举进士,除大理评事,出知建昌县。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得监和州税,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归养"。他因父母年老而先后辞去建昌知县与和州监税之职,回家赡养;几年之后父母相继去世,他"庐墓终丧,犹裴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数来劝勉",直到很久之后才赴调、知天长县。这段"解官归养"与"庐墓终丧"的经历,是此后"孝肃"之谥与清直之名最初的本色。

其后徙知端州,则留下"不持一砚归"的著名记录:"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率取数十倍以遗权贵。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此前的知府趁着进贡大都敛取相当于贡数几十倍的砚台来赠送当朝权贵,而包拯命令制造的砚台仅仅满足贡数,任满一年"没拿一方砚台回家"。这一件小事最能说明他与当时官场风气的距离,也正因如此,他在后世的形象几乎是从这类细节里生长出来的。

台谏时期:边防、封驳与罢按察使

庆历三年(1043年)十一月,太常博士李京、殿中丞包拯并为监察御史里行,"中丞王拱辰所荐也",他由此进入台谏。此期的建言多切中时弊:他说"国家岁赂契丹,非御戎之策。宜练兵选将,务实边备",主张以练兵选将、充实守备来替代岁币;又请重门下封驳之制、"废锢赃吏,选守宰,行考试补荫弟子之法"。当时"诸道转运加按察使,其奏劾官吏多摭细故,务苛察相高尚,吏不自安",他因此请求罢去按察使——反对以苛刻细故互相标榜的风气,是他在台谏任上很重要的一面。

庆历五年(1045年)他曾任契丹正旦使出使辽朝,契丹令典客诘问他:"雄州新开便门,乃欲诱我叛人,以刺疆事耶?"回朝后,他根据在辽朝的观察上疏,自称"臣昨奉命出境,敌中情伪,颇甚谙悉",建议"今后应沿边要冲之处,专委执政大臣精选素习边事之人以为守将",并特别指出"其代州尤不可轻授,如得人,责以实效,虽有微累,不令非次移替",以使"军民安其政令,缓急不致败事"。

转运、三司与开封府任上的政绩

此后他历任京东转运使(庆历七年)、陕西转运使(庆历七年)、河北转运使(庆历八年)、三司户部副使:在地方财政上,秦陇斜谷务所的造船木材"一概向百姓征收索取",又有七个州交纳河桥竹索的赋税"一般有几十万",他都奏请废除。契丹在邻近边塞集结军队、边郡渐加戒备时,朝廷命他去河北调发军粮,他上言"漳河地区肥沃的土壤,百姓不能耕种,邢、洺、赵三州农田一万五千顷,一概用来牧马,请求把这些全都分给百姓",朝廷听从;解州盐法使百姓困竭,他前去经营管理,"请求一概与商贩流通交换"。此后除天章阁待制、知谏院,他"数论斥权幸大臣,请罢一切内除曲恩",又列上唐魏征的三条奏疏、"愿置之坐右,以为龟鉴",并上言天子应当"明听纳,辨朋党,惜人才,不主先入之说"等七事,请"去刻薄,抑侥幸,正刑明禁,戒兴作,禁妖妄","朝廷多施行之"。他与右司谏张择行、唐介共同论奏张尧佐的除授,认为应追夺任命、或于宣徽与节度二者择一而授,"最终,张尧佐辞去了宣徽使、景灵宫使之职"。

皇祐四年(1052年)他任龙图阁学士、河北都转运使,曾请求解除河北驻守军队、把他们分布在黄河以南的兖、郓、齐、濮、曹、济各郡,或"训练民兵,稍加供给干粮,每年的费用,不到驻守军队一个月的开支",意见未获答复;徙知瀛州时,"诸州以公钱贸易,积岁所负十余万,悉奏除之";又因丧子请求任政务清简的州郡,改知扬州、转知庐州。至和二年(1055年)他因失于保任而降知池州,嘉祐元年(1056年)复官、徙知江宁府,同年十二月召权知开封府、迁右司郎中;嘉祐三年(1058年)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任御史中丞时他奏请早立太子,仁宗问"卿欲谁立",他答道:"臣不才备位,乞豫建太子者,为宗庙万世计也。陛下问臣欲谁立,是疑臣也。臣年七十,且无子,非邀福者。"仁宗喜曰"徐当议之";他又请"裁抑内侍,减节冗费,条责诸路监司,御史府得自举属官,减一岁休暇日","事皆施行"。张方平为三司使而以买豪民产业获罪,包拯劾奏而罢之;宋祁代张方平,包拯又加以论列;宋祁罢后,他本人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欧阳修因此说"拯所谓牵牛蹊田而夺之牛,罚已重矣,又贪其富,不亦甚乎",包拯于是"家居避命",久之才出而就职。嘉祐六年(1061年)他为给事中、三司使,数日后拜枢密副使,迁礼部侍郎而辞不受;嘉祐七年(1062年)五月他"方视事,疾作以归",仁宗遣使赐良药,不久即以不起闻,年六十四,赠礼部尚书,谥孝肃。

主要事迹

政治活动

包拯的政治活动贯穿仁宗朝,其核心主张可归纳为几个方面。其一,针对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他主张严格选拔官员,裁汰冗杂、贪暴、懦弱之吏,年老官吏应强令致仕,以解决冗官问题。其二,主张停止招募士兵,拣斥老弱,选将练兵,训练义勇以备边,以解决冗兵问题。其三,抑制贵戚和宦官权力,轻徭薄赋,节省开支。其四,在对外关系上,反对一味以岁币换取和平,主张务实边备。

包拯在台谏任上的奏议涉及用人、边备、刑政和内廷恩典。任监察御史时,他主张不应把向契丹输纳岁币当作边防办法,建议练兵选将;又要求加强门下封驳、惩治贪赃官员,并反对转运使以苛察细故邀名。1050年(皇祐二年)知谏院后,他请求罢除内廷曲恩,先后陈述明听纳、辨朋党、惜人才等七项意见,朝廷多有施行。围绕外戚张尧佐兼任多项职务一事,他与张择行、唐介共同论奏,要求追寝任命或削减兼职,张尧佐最终辞去宣徽南院使、景灵宫使。此后他七次弹劾江西转运使王逵;任御史中丞时又弹劾三司使张方平、宋祁,相关争论也显示台谏监督与官员任免之间的冲突。

司法与开封府治理

《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知天长县时曾据牛主报案,设计查获割牛舌者。本文只按正史简记,不把后世包公戏的断案情节并入史实。任庐州知州时,他还依法惩处触犯禁令的舅父,以阻止亲旧倚势扰民。

权知开封府期间,他改动诉讼受理方式,让告状者直接陈述,削弱门吏控制递状和传讯的空间;遇中官、势族园榭侵占惠民河并造成河道壅塞,他予以拆除;对土地诉讼则核验地券与地界,发现虚报面积时奏劾。宋代史籍所记这些具体措施,分别涉及司法可达性、城市水道和土地争讼,比“断案如神”的后世概括更能说明其府政内容。

财政与地方行政

转运使任内,包拯把具体征敛和资源使用问题列入奏议:秦陇斜谷务修造船只所需木材原向民户摊课,七州还承担河桥竹索等数额巨大的赋税,他奏请罢除;河北边备吃紧时奉命调发军粮,又提出把邢、洺、赵三州约一万五千顷被用作牧马的民田交还耕种,朝廷采纳。解州盐法令民困乏,他赴当地经度后请求放开商贩流通。任瀛州时,他又奏请免除各州因公钱贸易多年累积的十余万亏负。这些事例显示他处理的并非抽象“轻徭薄赋”,而包括摊派、牧地、盐务和地方公钱亏欠等具体政务。

行迹游踪

包拯一生行迹遍及南北。早年知建昌(今江西永修)、监和州税(今安徽和县),后知天长(今安徽天长)、端州(今广东肇庆),历任京东路(治今河南商丘)、陕西、河北转运使,又知瀛州(今河北河间)、扬州、庐州(今安徽合肥)、池州(今安徽池州)、江宁府(今江苏南京),晚年权知开封府。1045年(庆历五年)出使辽朝,是其一生中唯一一次出境经历。

同时代声誉与交往

《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因此收敛;当时儿童妇女也知道他的名声,称他“包待制”,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谚语。该记载说明其声誉与拒绝请托、严惩官吏相连,和后世戏曲中神断阴阳的形象应当区分。御史中丞王拱辰举荐他入台;他与唐介、张择行共同论奏张尧佐。欧阳修曾批评他因弹劾张方平、宋祁而接任三司使,显示同时代人对其操守与任职方式并非只有单一评价。司马光称“仁宗时,包拯最名正直”。包拯的奏议后来由张田辑录为《孝肃包公奏议》。

清直之名的形成与其限度

包拯在后世的形象以"清官"为标志,而从上面的仕历看,其名实有三层来源。其一是个人操守:解官养亲、庐墓终丧,端州岁满"不持一砚归",至和年间知瀛州时把诸州"以公钱贸易,积岁所负十余万"一概奏除,都属于以自身的取舍纠正地方与朝廷的积弊。其二是制度性建言:他反对以"苛察相高尚"的按察使制度、请重门下封驳、请立与罢废赃吏的考选之法、请裁抑内侍与冗费、请御史府得自举属官,都是针对当时行政风气的对策;在边防上主张以练兵选将替代岁币、使辽归来后请精选"素习边事"者为守将而不轻授代州,也都是具体可行的思路。其三是敢于直言的姿态:论张尧佐之除授、劾张方平与宋祁、请早建太子而不肯自陈所宜立之人,使他在朝中获得了"刚正"的声望。至于其限度,也很清楚:他所论多为整顿吏治与节省费用,而未能改变北宋"岁赂契丹"与"冗官冗费"的整体格局;嘉祐立储本非他所能定,而他"年七十,且无子,非邀福者"的自陈,恰恰说明这一名臣所能发挥的作用止于建言与谏诤。

人物关系

  • 父:包令仪,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官至刑部侍郎
  • 母:张氏
  • 妻:李氏(早卒)、董氏(继室,封永康郡夫人)
  • 妾:孙氏(媵妾,生子包绶)
  • 长子:包繶,婚后两年病亡,其子包文辅五岁夭折
  • 次子:包绶(初名包綖),孙氏所出,娶张田之女、文彦博之女
  • 长媳:崔氏,包繶之妻,守节抚孤
  • 女儿:二人,分别嫁王向、文效
  • 王拱辰:御史中丞,举荐包拯为监察御史里行
  • 唐介、张择行:同为谏官,共同弹劾张尧佐
  • 欧阳修:同朝为官,批评包拯权三司使一事,但肯定其清节
  • 司马光:同朝为官,称赞包拯"最名正直"
  • 张田:门生,辑录《孝肃包公奏议》
  • 文彦博:宰相,其女嫁包拯次子包绶
  • 宋仁宗赵祯:包拯事仁宗三十余年,屡次犯颜直谏,仁宗虽有时不悦,终能容纳
  • 张尧佐:外戚,被包拯弹劾去宣徽、景灵二使
  • 张方平、宋祁:先后任三司使,被包拯弹劾去职
  • 王逵:江西转运使,被包拯七次弹劾

历史评价

北宋/同期

欧阳修称包拯:"清节美行,著自贫贱,谠言正论,闻于朝廷。"(《欧阳文忠公集》)

司马光称:"仁宗时,包拯最名正直。"(《涑水记闻》)

刘敞称包拯:"识清气劲,直而不挠;凛乎有岁寒之操。"(《公是集》)

南宋元时期

朱熹称包公:"复为京尹,令行禁止,立朝刚毅。"(《朱子语类》)

《宋史·包拯传》评价:"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也。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明清时期

明代小说《龙图公案》将包拯塑造为日断阳、夜断阴的神化形象,此后《三侠五义》等小说进一步丰富了包公故事,使"包青天"成为家喻户晓的司法正义象征。

近现代

胡适在《三侠五义·序》中指出包公"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民间传说将各式断案故事都射到他身上,正史所记仅"割牛舌"一案。胡适同时指出,正史中的包拯以敦厚著称,后世传说中好用酷刑的形象,可能与他的九世孙包恢的事迹混淆所致。

局部关系图谱

唐介↗同僚

右司谏,与包拯共同弹劾张尧佐

唐介↗对方词条关联本词条

同为台谏官,共同谏阻张尧佐除授

包令仪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之父,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官至刑部侍郎

董氏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继室,封永康郡夫人,与包拯合葬

包繶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长子,婚后两年病亡

包绶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次子,媵妾孙氏所出,娶张田之女、文彦博之女

崔氏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长媳、包繶之妻,守节抚孤,照顾孙氏母子

王拱辰 · 尚无对应词条

御史中丞,举荐包拯为监察御史里行

张择行 · 尚无对应词条

右司谏,与包拯共同弹劾张尧佐

欧阳修 · 尚无对应词条

同朝为官,批评包拯权三司使,但肯定其清节美行

张田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门生,辑录《孝肃包公奏议》,其女嫁包绶

文彦博 · 尚无对应词条

宰相,其女嫁包拯次子包绶

宋仁宗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事仁宗三十余年,屡次犯颜直谏

张尧佐 · 尚无对应词条

外戚,被包拯弹劾去宣徽、景灵二使

张方平 · 尚无对应词条

三司使,因买豪民财产被包拯弹劾免官

宋祁 · 尚无对应词条

接任三司使,被包拯弹劾去职

王逵 · 尚无对应词条

江西转运使,被包拯七次弹劾

包恢 · 尚无对应词条

包拯九世孙,后世传说中酷刑形象可能与其事迹混淆

同朝代关联人物

参考书目

  • 《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列传第七十五》(本地原文)